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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让知识更具价值
    -- 《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 来源: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作者:成果转化与产业发展处  发布时间:2018-12-05 )


    2018年12月1日,我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开始实施。为让科研人员更好熟悉了解《办法》,现就有关政策作一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作为创新的“最后一公里”,科技成果转化上承研发、下接市场,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2015年,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版发布;2017年,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版发布。我院原《办法》发布于2005年,实施以来发挥了较好作用,但存在着制度机制不健全、与当前上位法不匹配等问题。对《办法》进行及时修订,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也是我院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双轮驱动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办法》修订的过程
    《办法》修订启动于2016年,历经较长时间酝酿。2018年6月以来,成果转化与产业发展处组织开展《办法》修订调研,于8月形成修订草案,9-10月向上级部门、兄弟单位和院属部门征求意见。《办法》于11月下旬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并正式发文。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组织实施、收益分配、保障措施、附则等章节。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建立成果转化的联动机制。
原《办法》仅对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原成果推广办公室)职责作了说明。新《办法》从加强顶层设计和建立成果转化联动机制的角度,对此作了更为详细规定。明确成果转化与产业发展处负责院成果转化工作,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党办(监察室)及相关部门各有分工、各司其职,研究部门加强科技成果的梳理、宣传和转化工作,不断健全我院成果转化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二是明确了成果转化“净收入”界定。《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要求,对我院成果转化“净收入”进行了规定。“净收入”是指成果转化实际成交额扣除成本和税金支出后的余值,成本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收入10%,主要用于科研团队非财政的研发投入、成果转化中介服务等,由团队提出,财务处核定。
    三是明确了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办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通过政策引导,让科研人员合理合法实现名利双收。在综合考虑院、所、团队贡献和发展的基础上,《办法》将成果转化奖励总额比例暂定为净收入的70%,奖励总额的80%用于奖励主要贡献人员。《办法》允许科研人员按规定办理兼职或离岗创业,并将成果转化情况作为职称、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聘等。
    四是明确了成果转化流程和审批程序。成果转化的一般过程为:形成转化意向,明确转化方式,明确价格确定方式,完成院内审批和公示,签订协议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院所有成果转化项目实施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各方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风险责任。审批程序中,科研团队填报《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审批单》,经所在部门、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合同金额较大的按规定还需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通过。
    五是明确健全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体系。为激发科研人员动力,保障成果转化实施,构建我院创新创业良好生态,《办法》在加强成果转化机构建设、专门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设立,以及成果转化贡献人员的职称职务、绩效考核倾斜和离岗创业等方面给予积极的配套政策。《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成果登记和成果转化报告制度,建立成果登记(披露)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归属、内容、人员组成、贡献大小,不断健全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由成果转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研究所(中心)配合。
    2018年是我院全面推进成果转化工作的元年。《办法》作为我院成果转化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翘首以盼中终于修订出台,希望得到广大职工一如既往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办法》可能还存在一些方面的不足之处,必将在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常见问题解答

1.问:哪些科技成果可以转化?
   答: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新药、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技术秘密等。(《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二条)
2.问: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转化方式,之间有哪些差异?
   答: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三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不变,许可他人在一定区域,一定期限使用该专利,又分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转让是指所有权转让,专利权人作变更,针对专利,可以是专利权的所有权转让,也可以是专利申请权的所有权转让。作价投资是指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到某企业,占有股权,专利权人作变更。
3.问:转化价格该如何决定,之间的差异?
   答:转化价格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协议定价的,需在本单位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合理确定挂牌交易、拍卖的基准价格。(《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七条)
   协议定价的,通过公示无异议及单位决定后即完成成果转化审批流程,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挂牌交易或者拍卖的,通过公示无异议及单位决定后即完成成果转化审批后,还需在技术交易市场完成挂牌或拍卖流程,然后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4.问:成果转化的净收益分配如何计算?
   答:以许可或转让实施的,成果转化的奖励总额为净收入的70%,另各15%用于院、所发展经费;奖励总额中,80%用于奖励主要贡献人员,另各10%用于奖励院、所相关人员。此外作为科研团队,在成果转化成本核定时,不低于10%的转化成本可用于团队开支,包括非财政性的研发投入、成果转化中介服务等。
5.问:作价投资的权益如何分配?
   答:以作价投资实施成果转化的,在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80%的比例,作为对主要贡献人员的股权奖励,其余20%可由院属全资企业代持。
6.问:成果完成人的奖励谁来分配?
   答:成果完成人的奖励,由科研团队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分配方案在所在部门内进行公示。(《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的分配比例,科研团队可在成果形成前(如专利申报时)便进行明确,有合作单位的,可通过协议约定。
7.问: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以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所得现金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执行“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作价投资占有股份的,可以递延到股权转让时再缴纳所得税(《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8.问:与他人(法人)共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转化吗?
   答:可以。具体在提交成果转化申请表时,同时提交共有成果转化约定书。与共有方的收益分配,如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没有,从其协商约定。他人(法人)为国有企业或央企的,尽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告知权,免除后期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9.问:成果完成人可将单位所持有的成果转让给自己的关联企业吗?
   答:可以。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七条)
10.问:为什么是试行版?
   答:《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经广泛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后出台,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希望得到广大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关注理解,并在实践中不吝提出宝贵意见,我院成果转化的政策力度、操作细节和创新创业氛围形成,有赖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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