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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 2019-02-28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院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促进我院学科队伍建设,规范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实行科技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研究所(中心)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与全国博管会、省博管会的联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条 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相关制度制订,做好日常事务管理;

(二)负责与全国博管会、省博管会、博士后流动站等之间的沟通与联络;

(三)负责博士后进站、在站和出站及相关手续办理;

(四)负责博士后合作导师的管理;

(五)负责站内日常经费的管理;

(六)按照国家和杭州市有关规定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配偶、子女的户口和人事关系。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六条  博士后招收计划经合作导师申请、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最终由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院申请从事博士后工作;同等条件下,留学回国人员从优录用。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见附件1)。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来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进行考核。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具体人选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四章  博士后进站、出站、延期与退站

第十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到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申请延期进站。
    第十一条  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院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应于出站前1个月,向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科研档案、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作好出站准备。
    第十四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见附件2),对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报请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经院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缓发或取消发放《博士后证书》。
    第十五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第十六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
    第十七条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人员可申请适当延长在站时间。延期申请应由合作导师提出,并报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或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工作或连续请假6个月以上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六)进站后半年内不能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

(七)无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未完成开题的;

(八)其他情况。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人事和组织关系可转入我院,视同在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三个月内与合作导师协商,完成开题工作,报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满一年,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中期考核(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和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六章  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四条  我院对博士后人员实行年薪制,含基本工资、博士后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享受工会会员待遇,并办理医疗保险。基本工资统一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延期期间所需的工资及各类保险等所需费用由各研究所自筹。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住宿实行租房补贴和院集体宿舍楼住房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子女入托、入学等,按照国家相应政策规定办理。

第七章  博士后的项目与经费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浙江省医学科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主持科研项目和获得科研成果,纳入院科研奖励范围。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经费包括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院博士后专项经费和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博士后出站时未使用完的博士后经费,均纳入院博士后专项经费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按照《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省医科院博士后人员申请、录用程序

2.省医科院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3.省医科院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附件1:

省医科院博士后人员申请、录用程序

 

一、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有计划地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每年制定招收计划,并在我院网站上公布。
    二、博士后申请人员应提供的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两位本领域专家的推荐信(留学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教授专家推荐信);
    (三)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及奖励清单(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及佐证材料;
    (四)博士学位论文。

三、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程序

(一)收集申请材料,拟定面试名单;

(二)组织面试考核小组,对已确定面试的申请人员进行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考核,择优招收;
    (三)对初定进站的申请者进行政审;

(四)经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申请注册并打印有关材料,连同相关证明一并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四、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一式4份;

(二)专家推荐信各一式4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式4份;

(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的公章)一式4份;

(五)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4份;

(六)《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博士后人员政审表》1份;

(七)博士后协议书一式4份;

(八)博士后进站审批表;

(九)以下申请人员还需提供的材料:

1.留学回国博士:

(1)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

(2)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

(3)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2.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的人员:
需提供第一站出站时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复印件。

3.辞职人员:

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4.转业(复员)军人:

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门的转业(复员)批函。

5.外籍人员:

经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中文译件和本人护照复印件。

6.在职人员(含已分配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现役军人:
单位出具的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的证明。
    五、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完成网上审批后,报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
    六、招收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凭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批件到院外事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七、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签发录用通知。


附件2:          

省医科院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一、博士后人员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规定的格式撰写博士后工作报告。
    二、博士后出站考核程序:
    (一)申请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向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送2位同行专家通信评议。
    (二)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5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其科研工作、业务能力、个人表现等进行考核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三、博士后出站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浙江省医学科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一级或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研究成果取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三)经鉴定,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四)从事科技产业化和应用研究的,经鉴定,解决了重大生产工艺技术问题或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四、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人员按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将作退站处理。

 

附件3:          

省医科院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一、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的3个月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进站一年来工作进度、能力水平、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
    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考核结果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考核合格的基本条件
    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及本人开题审核表所列计划按时完成各项研究任务,工作能力及个人表现得到合作导师、所在部门的认可。

附件: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