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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人员调入
来源:浙江省医科院   发布时间: 2007-08-18
 

一.办事依据
(一)浙卫发【2004】333号
(二)《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应届毕业生分配、人员调动工作有关规定》

二.拟调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分配,工作积极。
2.业务水平高,有履行本职工作的能力,一般要求调入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作为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引进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各部门不得调入以下人员:有犯罪前科和处分期内的人员;有严重疾病、长病假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低于中专(含中专)学历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大专(含大专)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具有工人技师资格的除外)及距法定退休年龄5周年以内的人员。

三.办事程序
1.填写《拟引进人员自(推)荐表》,提供简历、业务情况、学历证书、任职资格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2.用人部门全面考核、面试,所务会议通过,提出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3.门诊部体检;
4.人事处处务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总务处签署意见(住房安置情况);
5.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6.人事处向拟调入人员单位发商调函;
7.若对方单位同意,由人事处将相关材料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审批。杭州市内单位由省卫生厅向对方单位发调令;杭州市外单位由省卫生厅人事处报省人事厅审批,并由人事厅向对方单位发调令;
8.杭州市外调入人员凭调令到杭州市人控办办理户口准迁移证,再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
9.调入人员持报到证先到省卫生厅人事处报到,再到我院人事处报到;
10.人事处与调入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时限要求
(一)收到用人部门上报的拟聘人选材料后,于一周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体检,体检合格者材料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一周内与拟调人员签订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责任处室:人事处,联系电话:8821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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