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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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省医科院
发布时间:
2007-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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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 二.范围和条件 具有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院岗位聘任等级八级及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2.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或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3.技术力量薄弱而岗位非常重要的部门,确系工作需要的; 近两年来未主持过省级以上课题或未在国家一级杂志上发表过论文的,一般不再延长退休年龄。 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根据本人自愿,所在部门同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其退休年龄可延长一至五年。年满60周岁的女性高级专家,确定需要再延长退休年龄的,按以上规定执行。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一延一年,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中担任国家级项目或重点学科负责人者,可再申请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三.办事程序 1.人事处提前一个月将到达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家名单及到达55岁的女性副高级专家名单通知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拟延聘人员,并填写《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报人事处; 3.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4.年满60周岁的,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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