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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调整省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医科院   发布时间: 2007-08-18
 省级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杭省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171号)精神,结合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决定对省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不超过50元/床日,离休保健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不超过60元/床日。实际床位费低于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报销。异地安置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转外就医的,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不超过60元/床日,离休保健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不超过80元/床日。
三、本通知自2006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