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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省医科院
发布时间:
2007-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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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国发【1983】141号、劳人科【1983】153号、国发【1986】26号、【86】国科发干字0281号、浙政办【1986】54号
二.办理范围和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可按下列办法酌情提高退休费标准: 1.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星火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下同),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2.省或中央、国家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星火奖的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3.省或中央、国家部委一级颁发的各种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等奖的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上述人员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获集体奖的,可按下列排名确定: 国家级一等奖前15名,二等奖前9名,三等奖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奖按前9名确定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国家或部联合课题获奖项目,确定浙江省课题组前3名为主要完成人。 社会科学领域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可按浙政办【1986】54号文件精神,提高退休费标准。如获奖项目为编书出版类的,可确定总编、副总编、主编、副主编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办事程序 1.凡符合条件可以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高级专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人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 3.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四.时限要求 1.人事处在接到完整申请材料的一周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经院领导审核后上报卫生厅。 2.接到省卫生厅的批准件后,由人事处根据人事厅审批的提高退休费比例计算好退休费,通知院财务处,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补发退休费。
责任处室:人事处,联系电话:8821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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