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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科学院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来源:浙江省医科院   发布时间: 2007-08-18
 

    一.实施目的
    为了积极推进“人才强院”工程,加强重点建设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遴选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加快形成一支高素质创新型青年科研人才团队,全面提升我院科研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学术水平,提高我院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根据全国、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选拔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三.选拔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素质,治学态度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掌握本专业或领域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对本专业及学科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有创新性构想,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3.有一定的科研组织和协调能力,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问题的能力。
    4.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助理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所在学科、研究所和课题组有明确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有较为完善的学术梯队,可以为青年人才培养提供技术和条件支撑。
    6.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选拔程序及评审办法
    培养对象的遴选,按照本人申请、部门推荐、专家审议、会议确定的程序进行。
    1.个人自愿申报,申报者填写《浙江省医学科学院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表》。
    2.研究所对申报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进行认真审核,如实填写审核及推荐意见。
    3.人事处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科技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复审,择优提出参加答辩的对象。
    4.由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审议小组,举行答辩会。审议小组采取投票表决的形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5.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确定培养对象。

    五.培养经费及使用
    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经费由院筹集,首批培养对象设定5人,培养期为三年,每位培养对象的培养经费为10万元,分三年支付,分别为总经费的40%、30%、30%。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创新性科研项目的研究及具有专业提升性的专业培训或学术会议等。
    培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要求使用经费,科技处和财务处定期检查培养经费使用情况,因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中断培养计划或难以按计划完成培养对象的,必须及时退还或追回已拨款项。

    六.管理和考核
    根据不同的培养对象,确定1-2名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责任专家,由院人事处、科技处与培养对象、责任专家以及培养对象所在的部门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签订培养合同,落实培养措施,并由院人事处负责对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1.培养对象每季度向责任专家和所在部门递交研究活动小结,每半年作一次工作小结,每年度作年度总结。工作小结和年度总结交人事处。
    2.人事处对每位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建立培养档案,并会同科技处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签订的培养合同定期(每年的年中和年末)对所有的培养对象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的重点是学术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学术地位、科研工作实绩及培养经费使用情况。
    3.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对经年度考核,工作尚未开展,或连续两年工作表现平平,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实行退出机制,并追回剩余的培养经费;对弄虚作假、丧失或违背职业道德的,随时淘汰,确保培养对象的质量。
    4.在加强对培养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的同时,建立对青年人才培养的责任专家和所在的部门考核制度,检查、考核责任专家和部门对青年人才培养的执行情况和投入情况,对未按培养合同执行的责任专家和所在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将取消培养资格。
    5.培养期满,组织专家进行终期考核,对考核合格,达到或超额完成考核目标的培养对象、责任专家和培养部门,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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